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5115号
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城南镇。
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庄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