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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某有限公司、江苏方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3民初1241号 原告: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欣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方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欣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93元,减半收取9246.5元,由原告欣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