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3民初4021号
原告:连云港华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华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方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华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华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连云港华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