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7执1017号

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江仲经字第0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24145.5元,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2641元。被执行人***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786.5元,其中人民币1024145.5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641元已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周辉电话:0750-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