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705民初36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区大同路西5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348411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936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江门市新会区××镇××子沙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位于五顷围的6.5亩土地用于种植新会柑。2021年10月15日,原告与***签订《新会柑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采购4.5万斤新会柑,按12元/斤收购,不收购黑皮果、太阳果、风伤果、碌糖果、落地果、溃病果、烂果、苦皮果。合同总价款为540000元(45000×12),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订金200000元。2021年10月26日凌晨,由于果园附近工程施工不当,造成供水管损坏,导致原告承包经营的果园大面积被水浸没,损失严重。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早上,向江门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报案。江门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通过调查,联系被告进行询问并作笔录。2021年10月29日,原告因无法履行《购销合同》,向***退还订金200000元。由于原告附近农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农办委派工作人员对原告果园受浸的事实进行确认。2021年11月23日,江门市新会区九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以8元/斤价格,向原告采购了35800斤新会柑,采购款项共286400元(35800×8)。原告就果园损失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2022年6月9日,被告仅通过其员工向原告妻子支付20520元后,就一直拒绝与原告沟通。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宇华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宇华公司已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原告因2021年10月26日柑围受浸导致落果1710斤,被告已按12元/斤(比当时市价8元/斤高出50%)进行赔偿,并于2022年6月9日支付给原告。二、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责任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2)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3)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这四点被告才需要承担责任。原告柑树受浸后,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后续处理事宜,并在2021年11月3日到原告的柑围查看柑树的生长和柑果的收成情况,得知原告的柑树和柑果的生长情况并没有受到10月26日水浸的影响。现原告时隔一年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柑围存在损失,若损失存在,则原告还应证明该损失与被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原告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柑围受浸后至今没有扩大损失,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对于原告的损失的原因,经过被告调取相关证据显示,在2021年10月7日-10月14日期间,短短的几天时间内,新会受到了两个连续超强台风“狮子山”、“圆规”的影响,其中“狮子山”给新会三江的影响,在三江新村的自动站录得雨量等级分别为大暴雨(9日)、暴雨(10日)、大暴雨(10日),台风级别8-9级;台风“圆规”在12日-14日,出现暴雨到大暴雨,台风的级别是7-9级。暴雨是指在24小时内降雨50-99.9毫米,大暴雨是100-249.9毫米,“狮子山”还录得局部特大暴雨,这两个台风首先是对柑树直接冲击,动摇了根系,其次持续的暴雨对根系进行浸泡,而反观10月26日的水浸是从早上5、6点到下午13点,浸泡的时间非常短,从***、***的笔录可知,他们去现场看到柑树未出现异常,因为柑树被水浸时间较短,以及及时排干积水,所以现场柑树未出现异常。***也说,所浸的是河水而不是夹有泥沙的河水。可见10月26日的水浸是影响非常轻微。根据原告笔录陈述,水浸第一天就有1700多斤的落果,如果其所说属实,这是不可能的,落果应该是两个台风造成的后续影响,在10月底就开始出现台风造成的影响的表现。综上,被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2021年10月期间,被告宇华公司在江门市新会区××镇××子沙XX围附近河道进行工程施工,当月26日凌晨,由于河道水位上升,河水蔓延至原告***等农户承包的柑园地块,导致该地块的成片柑树被浸。 事发当日,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6时18分向公安机关报案,江门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派警到柑围受浸现场拍照取证。被告宇华公司当天上午对受浸的柑园进行排水处理,在受浸的柑园被排干积水后,原告于当天下午17时至17时40分到江门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接受询问。 2021年10月29日,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农业和农村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江农办”)代表会同江门市新会区××镇××子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沙村委会”)代表、被告宇华公司人员以及原告***、农户***、***、***、***到受浸柑园现场处理原告等农户要求赔偿的问题,三江农办出具书面记录一份,载明:关于***柑树受浸的权益诉求记录,该柑地于2021年10月26日的夜间因供水管施工不当造成种植户损失一事诉求如下: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柑果日后正常生长的补偿共80万元,种植面积为6.5亩。二、种植户***种植2.5亩(5年树)要求补偿10万元。三、***共18棵(8年树)要求补偿5千元。四、***共20棵(4年树)要求补偿5千元。五、***共8亩面积(2年树)要求补偿30万元。经现场勘察:确实有受浸的事实,建议种植户在树势回复正常后,采取喷施叶面肥恢复正常树势,补施小量有机质肥(或不施肥),其种植损失应由双方充分协商解决。 2021年11月23日,原告***将其种植的35800斤柑果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给江门市新会区九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卖得款项为286400元。2022年6月9日,被告宇华公司向原告***赔偿落果损失20520元。由于原、被告对柑树受浸损失的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双方最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受浸6.5亩柑园遭受损坏的经济损失作物价评估,被告宇华公司申请对原告柑园在2021年10月26日受浸产生的损失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行为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本院根据原、被告的申请,通过司法委托鉴定程序摇珠选定鉴定机构对案涉柑园的损失及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后因摇珠选定的三间鉴定机构以不具有相应资质、距今时间久远等理由,均不受理本案的委托,本院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终止了委托司法鉴定程序。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向三江农办和XX沙村委会调查并制作《笔录》,三江农办认为2021年10月29日现场勘查时水位已经退了,现场看到柑树未出现异常,因为柑树被水浸时间较短,且已及时排干积水,只见到水浸痕迹,从水浸的痕迹可以看出当时水浸到柑树头的位置。柑围部分柑树都挂了很多果,特别是五年、八年树龄的柑树,其他树龄的柑树比较少挂果。水浸肯定对果树造成影响,对根系造成影响,会出现落果和影响明年的生长。2021年10月26日前后是新会柑二红阶段,可以采摘上市,2021年三江生产的新会柑收购价是6-8元/斤,2022年新会柑亩产平均标准是2500斤/亩。XX沙村委会确认2021年10月26日当天早上到现场,看到柑树被浸到树头的位置,现场正用水泵抽水,估计水浸的时间不会太长,浸上柑围的水是河涌的河水,并不是混有泥沙的河水,柑树被浸是因为建设单位施工时导致河堤缺口,河水漫入柑围。不清楚原告种植的柑树是圈枝还是驳枝,也不清楚亩数、种植时间。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承包土地证》,其种植的柑地面积分别为3.11亩和3.06亩,合共6.17亩。 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宇华公司赔偿落果损失20520元是在2021年11月2日所称的落地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如损失存在,则被告对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柑地在2021年10月26日发生水浸的事实,有相关的报警回执、现场照片、视频、本院的调查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宇华公司在水浸事故发生前在案涉柑地旁边河道进行施工,从该公司在水浸当天采取措施排干积水,再到三江农办会同XX沙村委会及原、被告各方于2021年10月29日进行现场勘验和协商赔偿,并结合被告向原告赔偿落果损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柑地水浸事故的发生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关联。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柑树被水浸泡轻者树叶发黄脱落,大量落果,生长受阻;重者根系腐烂,整棵落果,即使没有被长时间浸泡,也很容易导致病虫害泛滥,因此,原告主张案涉柑树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于原告主张2021年柑果减价减收的损失问题。案涉柑树受浸事实发生在2021年10月26日,当时正植柑果二红上市阶段,从三江农办在2021年10月29日到现场勘察时反映的“现场看到柑树未出现异常”“柑围部分柑树都挂了很多果”,由此可见,涉案柑树在水浸时已有挂果,且挂果情况在水浸后并未即时出现影响;从原告确认2021年11月2日称落地果和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柑果款的事实,可见原告已及时对可以上市的柑果进行采摘和销售,且销售价格符合当年的柑果销售的市场收购价;对于水浸后实际产生的落果损失,被告也已按高于市场收购价作出相应赔偿。至于原告主张因发生水浸事故造成其无法向案外人交付45000斤柑果的损失差额,因原告只提交了《新会柑购销合同》,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水浸事故发生前其种植的柑果达到45000斤的产量以及其出售的柑果价格高于当年的市场收购价,因此,对原告主张的2021年柑果出售损失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疏通放水工时补偿、果树施肥材料及人工、重植果树损失及重植果树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实际产生该费用和损失,故本院也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次年(2022年)减产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根据柑树的生产特性,本次水浸事故对柑树次年的生长和产量均会产生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柑树次年(2022年)的产量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柑果的产量与天气况状、种植技术和管理是否到位等因素有关,因此,原告认为次年(2022年)减产损失完全归咎于被告宇华公司,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告种植柑树的时间、种植成本、受损程度并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2022年减产损失5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4元、财产保全费2988元,合共11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07.64元,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4.36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诉讼费1184.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184.3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