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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锦州南山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702民初1884号 原告:崔某,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身份证号码 XXX。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锦州南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诉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被告锦州南山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9月2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