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702民初866号 原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建设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