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638号
原告:山东天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7632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锦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3534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拖欠的货款全部偿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42元,减半收取1287.71元,由原告山东天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