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505民初9号之一 原告: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2元,减半收取计7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武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