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执保26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锦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3534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德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23751891。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826811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