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锦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3534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井下立交桥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061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3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2018年1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18年3月16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18年3月21日,到东营市车管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手续进行了查封;
7、2018年3月21日,到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该企业已不经营,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
8、2018年3月21日,到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9、2018年5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标的额为256883.19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56883.19元,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已不经营,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胜利油田豪威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3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