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灿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403民初2275号 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都帝景花园2幢105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72UC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宁波路996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K79F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宁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80561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住所地高新区兴城街办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7166708H。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御园公司)、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隆建筑公司)、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兴城安居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隆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兴城安居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润御园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46,633.4元;2.判令被告龙润御园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946,633.4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润隆建筑公司、兴城安居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龙润御园公司签订《加固工程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将枣庄市高新区兴城农家乐项目碳纤维加固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2018年9月5日、2018年11月20日,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予以核算。被告龙润御园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946,633.4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催要欠款未果。2021年3月21日,被告润隆建筑公司承诺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工程由被告兴城安居中心开发建设,被告润隆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方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龙润御园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龙润御园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润隆建筑公司辩称,因为被告兴城安居中心不付款,其公司也无法支付原告工程款。只要被告兴城安居中心拨款,其公司就能支付原告欠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被告兴城安居中心未予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0月16日,被告(发包人)兴城安居中心与被告(承包人)润隆建筑公司就高新区兴城农家乐安置房后续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协议书一份。后被告润隆建筑公司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龙润御园公司。2018年2月28日,原告(乙方)**工程公司与被告(甲方)龙润御园公司签订加固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方龙润御园公司将枣庄市高新区兴城农家乐项目碳纤维加固工程委托乙方**工程公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碳纤维加固单价:180元/㎡,工程量:按实际面积结算,工程总金额:碳纤维加固单价×实际施工工程量。工程款付款与结算:本工程一栋楼一结款方式。进度款:每栋楼碳纤维施工完成后,付至该栋楼总价80%,付款完成后进行下一栋楼施工。剩余款结算: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完成后并通过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工程总价的9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十二个月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包含其他内容。2018年9月5日和2018年11月20日,经双方进行核算工程总量为8,314.63平方米。 另认定,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七日内全额支付所拖欠的946,633.4元工程款。2020年12月25日,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21年春节前根据办事处拨款情况,重点解决一部分,如未拨款,想办法解决一部分等。2021年1月21日,被告润隆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安置房工程款到账后及时拨付原告未付加固程款,并配合协调未付工程款事宜等。2021年3月21日,被告润隆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程欠款946,6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龙润御园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加固工程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对原告主张的欠款946,633.4元无异议,因此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46,633.4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告龙润御园公司催要余款,要求被告7日内支付欠款,因此,被告龙润御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 被告润隆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自愿对涉案欠款946,633.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润隆建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兴城安居中心作为工程发包方,尚未与承包方被告润隆建筑公司就工程价款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兴城安居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46,6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66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3元,由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