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3民初3812号
原告山东东灿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东灿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灿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东灿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3元,由原告山东东灿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