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51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99679714M。
法定代表人:曹英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回迁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4433730P。
法定代表人:秦磊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A座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4JWCXU。
法定代表人:李丽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XX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