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财保11号
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51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99679714M。
法定代表人:曹英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回迁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4433730P。
法定代表人:秦磊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A座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4JWCXU。
法定代表人:李丽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