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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092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武某,该局法规监督股副股长。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悟县自规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某悟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起,超占大悟县大新镇长山村土地从事京珠服务区临时板房等建设,超占土地面积12250.9平方米(合18.38亩),其中已复垦土地面积6594.79米(9.9亩),均为基本农田;未复垦土地总面积5656.11平方米(8.48亩),其中基本农田1090.61平方米(1.63亩)、果园4026.7平方米(6.04亩)、坑塘538.8平方米(0.8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规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某某公司三项行政处罚:1.拆除违法超占的12250.9平方米(合18.38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基本农田恢复至耕种条件;2.将违法超占的12250.9平方米(合18.38亩)土地退回给大新镇长山村集体;3.对违法超占未恢复的5656.11平方米(8.48亩)土地按基本农田500元/平方米(1090.61平方米罚款545305元)、其他土地100元/平方米(4565.5平方米罚款4565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001855元,并列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且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相关权利。某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张听证等相关权利。202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规局作出鄂某悟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某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24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规局作出鄂某悟自然资规罚催字(2023)第037号《行政执行催告书》,并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接到该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规局遂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规局作出的鄂某悟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经催告后又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规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鄂某悟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鄂某悟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第2项,由申请执行人大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大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