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2144号
原告:***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9HKJ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男,生于1974年7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MXH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予以退还原告***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何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