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1213号
原告:来凤龙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镇华龙城3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31647620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MXH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凤龙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来凤龙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凤龙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来凤龙兴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