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82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绮,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海申阔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2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海申阔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