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海申阔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82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绮,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海申阔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2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海申阔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