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495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与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