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85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军,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
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MXH6N。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肖**军、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2021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肖**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肖**军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