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525号
原告:恩施州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9HKJX2。
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虞茗,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MXH6N。
法定代表人:朱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创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州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44元,由原告恩施州彭老幺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恩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