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957号
原告: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西侧商住楼7号街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潘庄村口。
负责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潘庄村口。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