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7102民初123号
原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蒙馆路中段(济铁机械设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7元,由原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