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蒙馆路中段(济铁机械设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22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中铁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2264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