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63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蒙馆路中段(济铁机械设备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