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822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街道蒙馆路中段(济铁机械设备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924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生,住。
被告:陈员员,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陈员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计219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