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3764号之三 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8726617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一路10号国瑞城(铂仕苑)1单元20层20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OMA5RD9N61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机关第一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与被告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际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南繁公司赔偿中际公司因追索债务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0000元。中际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8531.25元),由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8256.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