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8民初17号之一 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一路10号国瑞城(铂仕苑)1单元20层2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872661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782175.9元及原告产生的违约金994570.6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883.4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产生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8执3775号案执行费40397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产生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3335号案件受理费14947.28元。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费用3854974.23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11月16日起以3854974.23元按每月3%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0000元。七、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海南省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中欠付海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导致产生纠纷。贵院作出(2019)琼0108民初13335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01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贵院于2020年10月作出(2020)琼0108执3775号及(2020)琼0108执3775号之一的执行通知书。2020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上述案件所需承担的款项全部由被告承担并负责向原告偿还,如因被告未及时偿还上述款项,导致原告款项损失的,原告可就款项损失向被告收取每月3%的资金占用费。现被告未及时偿还上述款项,导致原告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在案的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工程地点在澄迈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