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儒逢村委会宝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25954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一路10号国瑞城(铂仕苑)1单元20层2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8726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2025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中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5.9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688.72元,由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