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74482号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6?9***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