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170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坤头波罗村。
法定代表人:王宪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大连耀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西沟屯5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庆悦,经理。
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耀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耀帝建设有限公司在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北票市畜牧发展局)的工程材料款180000元予以保全。北票市畜牧发展局告知大连耀帝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材料款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21×××52。***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奥迪A6L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耀帝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1×××52)18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奥迪A6L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典当,如需买卖,须保留价款人民180,000元提交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单铭锐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