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春宇,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坤头波罗村。
法定代表人:王宪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宇,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西沟屯5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庆悦,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春宇、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2021)辽1381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北票市畜牧发展局)处的工程材料款18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支付,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保留价款人民币180,000元提交本院。二、查封徐春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奥迪A6L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典当,如需买卖,须保留价款人民180,000元提交本院。现徐春宇、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26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春宇、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北票市畜牧发展局)处的工程材料款18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徐春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奥迪A6L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单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