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721民初264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xxxxxxxxxxxx。
负责人:肖某。
原告***诉被告郑某、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