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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721民初264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xxxxxxxxxxxx。 负责人:肖某。 原告***诉被告郑某、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