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诉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罗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谭方吉,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远。
原告谭方吉诉被告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方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