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高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辖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08199887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6403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2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履行地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虽然被上诉人请求支付货款,但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是否交付货物以及货物质量仍有异议,本案并不仅有货款纠纷,因此,不能单纯以是否请求支付货款来判断本案合同履行地,而应以本案货物交付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反映,当事人在现有合同关系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争议标的是合同关系中上诉人的给付货币义务,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可认定为本案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