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93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64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系公司律师。
被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0819988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因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699元,财产保全费4319元,共计10018元,由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