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1905号之一
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农垦草畜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海垦路13号绿海大厦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4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农垦草畜猪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56.49元,减半收取计47978.24元,由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