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

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农垦草畜猪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1905号之一 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农垦草畜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海垦路13号绿海大厦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4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农垦草畜猪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56.49元,减半收取计47978.24元,由原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