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104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104民初1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413255元,被告某乙公司自2025年10月起至2026年1月期间分四期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80000元,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剩余93255元;二、如被告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按约履行任一期,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被告某乙公司应另行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某甲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本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14日、2026年3月17日、2026年4月4日、2026年4月8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采取冻结该措施,冻结期限自2026年3月4日至2027年3月3日到期。
三、传统查控:
1、2026年3月10日本院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2、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调查令。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本院已2026年3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四、强制措施:
2026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五、约谈结果:
2026年3月5日,本院通过面谈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所有执行措施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六、债权实现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423,009.4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足额冻结。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在届满之日前30日向法院书面递交续封申请,逾期未递交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