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524民初2955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茶洼组,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某,男,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邵楼村东冲组,身份证号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247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2、被告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甲公司系登封市某安置区建设项目少林办第三社区(少林办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后某甲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袁某。2022年起,原告为被告袁某提供劳务。2023年6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袁某出具了结算清单,但至今未履行。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袁某辩称,原告不是适格主体。被告袁某不认识原告,从未雇请原告干活,也未向原告支付过报酬。原告是朱某雇请,与被告袁某没有任何关系,根本不存在被告袁某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袁某主张权益。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2月13日全部承包给朱某。朱某找谁干活不受被告袁某指示,应当追加朱某为被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原告工资应当由某甲公司支付。被告作为多层分包承包人,亦是受害者,发包方未将工程款按照约定支付被告,致使被告垫资过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甲公司系登封市某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少林办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主体土建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某乙公司分包其中8号楼、9号楼、11号楼的主楼地上、地下、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的劳务,施工日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总150日历天;其中主楼地下面积4701.8㎡,地下车库面积5009.898㎡,人防工程面积4707.297平方米;劳务总价款(含税)25446675.21元,税金2101101.62元。2021年12月2日,某乙公司与郑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木工班组承包合同》,某乙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木工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某丙公司施工,主楼地下室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主楼地上按每平方米38元计算,地下室车库(含人防工程)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被告袁某作为某丙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2022年2月13日,被告袁某与朱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木工班组协议》,被告袁某将案涉工程中11号楼东单元木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朱某班组,地下室按沾灰面积每平方米42元计算,正负零以上按沾灰面积每平方米29元计算;原告及舒某等11人在朱某班组提供劳务,朱某为班组长。工程完工后,原告及舒某、朱某等与被告袁某于2023年6月13日进行结算,朱某班组劳务得款718500元及点工7000元,共计725500元;扣除现场扣款57480元、地下室帮工扣款4000元、楼梯踏步未做扣款1000元、借支439000元,下欠224020元;被告袁某出具结算清单,并约定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朱某班组成员在微信群内结算核对工资款,其中杨某12478元。现经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某甲公司系于2017年1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等。某乙公司系于2019年11月1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等。某丙公司系于2021年5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等。被告袁某系挂靠在某丙公司名下承包案涉工程。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班组协议书、结算清单、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告某甲公司系登封市某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少林办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主体土建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河南某有限公司分包了其中8号楼、9号楼、11号楼的主楼地上、地下、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的劳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其在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工资。原告的工资被拖欠是事实,被告某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其应对原告被拖欠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与案涉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影响作为农民工的原告权利的实现。被告某甲公司在先行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并对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在结算日之前,违背常理,应视为没有约定,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欠款,结合本案事实、原告诉请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以12478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劳务款12478元,并自2025年6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龙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判后答疑】请当事人认真阅读本院判决书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裁判理由均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充分释法明理,如仍有疑问可致电承办法官。如不服本判决,需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付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人:商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某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XXX,备注标明法院执行款及案件。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上述费用,(交费方式为:1.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费,户名:河南省某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郑州某;账号:XXX。2.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网上立案平台X**银转账等方式自助交费)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0376-636****。因交费后不向审理法官提供交费信息而造成该案转入执行的后果由应交费方自行承担。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依据最终裁判结果再行交费。
【申请退诉讼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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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