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某有限公司;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122执5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朱阁镇朱阁大道东段2组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0W5JE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P5X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禹州市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22民初9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禹州市康通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83681.81元,案件受理费2778元。因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禹州市康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4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4年9月23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4年9月9日、12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关于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90R**、豫A99S**汽车两辆,均为轮候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届满至2026年12月2日。 五、2024年12月20日,前往该居住地对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4年9月9日,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查封期限1年,自2024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且告知申请人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递交书面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86459.8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