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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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6民初38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835602216。
法定代表人:付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美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杰
书记员沈洁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