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财保276号
申请人:徐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申请人徐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