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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7022号 原告:徐州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关口村砖瓦厂内。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50号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徐州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