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破申2号
申请人(债权人):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13、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760290178B。
法定代表人:史生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债务人):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62934320F。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审计报告,该公司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破产一案。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