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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13、14、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南路28号。
法人代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3元,减半收取为11256.5元,由原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玲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