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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25号
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1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