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3937号
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24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13-15层。
法定代表人:史生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邹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