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25-1号
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1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