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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1531号
原告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景奉国,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13、14、15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淑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君